明史疑案話題:張寅不是李福達(轉錄發包養網載)


《張寅案考略》

  張寅案即張寅年夜獄,也稱之為李福達案,了案於嘉靖六年(1527年)。至嘉隆之交,徐階應用《世宗遺詔》昭雪年夜禮、年夜獄,涉案官員應此停職恤錄。隆慶二年十月至隆慶三年間,龐尚鵬等煅鑄“李同”冤案,後以龐尚鵬上《以誅逆賊正法律王法公法以銷禍本領疏》,稱:李午初名福達,詐稱張寅,“復聞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賊蔡伯貫反逆就擒,狀招以山西李同為師,即李午之孫也,傳習白蓮教。……[①]”由此而翻案。

  時人郭子章[②]、李詡[③]等質疑龐論,吳瑞登《兩朝憲章錄》[④]、卜年夜有《皇明續記》[⑤]、支年夜綸《皇明永陵紀年信史》[⑥]、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⑦]、等仍持張寅論。沈德符《萬歷野獲編》[⑧]、谷應泰《明史記事本末》[⑨]、張廷玉《明史》[⑩]、等則采龐疏之說,以為“是獄始明”。因為二種不同說法的並存,嚴峻影響瞭人們對該案的主觀認知,探討張寅案實情,有助於廓清一些撒播已久的不實說法。張寅與反賊李福達二者成分是否統一的問題,是此案的核心。龐尚鵬與常泰等人的奏疏至今存世,以這些第一手材料為線索,與其餘傳世文獻比擬照,可發明一些汗青細節。筆者梳理相干史料,爰成此篇,以期能收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隆慶“昭雪”靜止中的龐尚鵬與張寅案

  嘉靖四十五年(1567年)十仲春十四日,明世宗崩於乾清宮。首輔徐階夜與門人、侍讀學士張居正同謀,所起草《世宗遺詔》如同“罪己詔”,將先朝弊政回咎於己死的世宗天子身上,推卸瞭本身的應負之責。又否認嘉靖先政,“凡先帝所往,如年夜禮年夜獄及建言獲咎諸臣,悉升引之,不次超擢,立大公卿,其已死者悉為贈官蔭子。”[11]隆慶改元開端瞭昭雪年夜禮、年夜獄靜止,徐階的所作所為重要為達小我私家政治好處,洗刷自身劣跡,轉移眼簾,也羈縻瞭部門人心。次則報瞭昔時張璁斥他為延平府推官的一箭之仇。

  隆慶元年(1567年)正月,吏部上報的“停職恤錄”名單,張寅案涉案官員禦史馬錄、盧瓊、都禦史李璋、年夜理寺左少卿徐文華、都給事中劉琦等人已名列此中[12]。八月,贈“刑部尚書顏頤壽為太子少保”[13]給事中張逵、常泰俱贈光祿寺少卿[14]。玄月,“追賜刑部尚書顏頤壽,祭葬如例”[15]。隆慶二年(1568年)十一月,復年夜理寺卿湯沐原職[16]。隆慶三年四月,復故刑部右侍郎王啟原職,賜照等第祭葬,給事中沈漢、王科、等人俱贈太常寺少卿[17]。……事隔四十餘年,當事人大都已亡故。從恤錄施行的經過歷程來望,時光跨度比力年夜,在這場反年夜獄靜止中,龐尚鵬飾演瞭主力幹將的腳色。

  龐尚鵬(1524年-1581年),字少南,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入士,曾與羅嘉賓劾奏戚繼光、張四維、胡宗憲等人而知名,稱:“戚繼光剿賊無功,通番有跡,參將張四維不克不及邀截,縱寇復逞。”[18]隆慶元年玄月,龐尚鵬與凌儒等人對武英殿年夜學士郭樸攻不止。郭樸已經求全譴責徐階“謗先帝,可斬也[19]”,“龐尚鵬論樸員才負氣,無相臣體。上以樸先朝舊臣,雅稱慎靜,尚鵬言妄,不聽。”[20]在連番進犯後,郭樸隻得致仕歸籍,龐尚鵬升任年夜理右寺丞。隆慶二年(1568年)仲春,擢為“右僉都禦史”[21]。

  龐尚鵬以右僉都禦史之職兼理九邊屯田,時在隆慶二年(1568年)玄月八日。《明實錄》隆慶二年玄月甲寅條有載:“九邊屯田回並江北屯鹽包養都禦史龐尚鵬總攝。”[22]同年“玄月二十八日,上完《清算鹽法疏》後,隨即開去遼左、趕赴邊關,開端他的巡歷九邊清算屯田之行。”[23]九邊轄區相稱廣闊,包含瞭遼東、薊州、宣府、年夜同、延綏、山西、寧夏、固原、甘肅九個邊防重鎮。巡歷至山西時,李同案發,龐尚鵬以“欽差總督江北等處鹽法兼理九邊屯田都察院右僉都禦史”成分上《以誅逆賊正法律王法公法以銷禍本領疏》,聲稱白蓮教首李同供為李午之孫,要求朝廷對“凡未經恤錄者”入行恤錄。龐疏言:

  臣自為墨客時讀嘉靖初年《欽明年夜獄錄》,前後翻異若矛盾,然及詢諸國內士醫生,乃知李午系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本逆賊李鉞之侄,初名福達,因發戍迯回竄居陜西洛川縣,倡白蓮教,聚眾稱亂攻殺長史,屠其城,後餘黨絕滅,惟午變姓名占籍該府徐溝縣,詐稱張寅,納授太原左衛批示使,數被韓良相等詰其罪,悉趨奉脫免,已而,巡按山西監察禦史馬錄捕治之,午即賂武定侯郭勛移書請托,欲待以不死。錄飛章劾勛黨逆賊,執其手書及午反狀以聞。[24]

  從徐階到龐尚鵬,這般事務之成長,並非是天然之演入,乃出於有目標而為之。絕管龐疏經由瞭特別編織,但仍有疑點。第一,龐尚鵬所謂詢諸國內士醫生乃知“李午”是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這與馬錄等涉案官員以為“李午”系山西崞縣人相左。龐尚鵬強調其詞,此誤實為畫蛇添足。第二,屠城後的李午仍在老傢太原府轄區內棲身,更名張寅,納授成為太原左衛批示使。但作為一個謀反重犯竟這般招搖過市,有悖常理;第三,龐尚鵬所說“巡按山西監察包養意思禦史馬錄捕治之”,也不切合真相,事實上張寅是自投官府。例如,嘉靖五年七月,馬錄黨聶賢等奏言:“山西太原府崞縣人李福達,……訴訟捕得其子年夜義、年夜禮,案治之,福達窘,乃身自抵。”[25]可見龐尚鵬是有興趣歪曲,龐疏又言:

  逆賊李午與其親男李年夜仁、李年夜禮等乃脫然於法網之外,業有成案,人不敢復言。臣亦包養以事經數十年,無從發其隱矣。近巡歷山西三關至安綏訪徐溝、洛川二縣,皆李午狼蹲之鄉也。質知故老,益知其詳。包養俱樂部復聞嘉靖四十五年四川妖賊蔡伯貫反逆就擒,狀招以山西李同為師,即李午之孫也,傳習白蓮教,自言為年夜唐子孫,當出生避世安平易近,結謀倡亂,扇惑人心。隨該四川撫按移文山西,捕李同坐牢,反復按問,佐驗甚明,稱李年夜仁、李年夜禮,皆號為祖師。查刊該《年夜獄錄》姓名來源,逐一雷同。則李午以妖術傳傢,世為逆賊,別無可疑。今撫按衙門將李平等依律坐斬,題欽依聽秋後處決。臣復行山西按察司,取原發招由與《年夜獄錄》參對,相互互見,不謀同符。[26]

  觀龐尚鵬的巡歷途程是先東後西依次鋪開,受現代路況東西速率所限,加上系列步履,多需較永劫間,此疏應已在隆慶三年。龐疏說“臣亦以事經數十年瞭,無從發其隱矣”,講明之前不克不及翻案的因素,年夜有欲蓋彌彰之意。又言包養網“捕李同坐牢,反復按問。”闡明這位“李同”經由多次鞠問,不願服輸,但終被私刑逼供。別的,據《明實錄》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條載:“四川官兵討妖賊蔡伯貫等,擒之,降其眾七百餘人。”[27]又,《明實錄》嘉靖四十五年玄月庚戌條載:“初,四川妖賊蔡伯貫等既擒,都禦史劉自強摉捕其黨與數百人悉案殺之。”[28]可確姿勢,整個人就是一朵蓮花,非常的漂亮。認蔡伯貫等擒獲於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正月,悉案殺之於昔時玄月之前。而李同案產生在龐尚鵬於隆慶二年(1568年)玄月八日兼理九邊後來的巡歷期間,與蔡伯貫就擒時光相隔瞭靠近三年之久,這此中因素與目標則不問可知。既稱狀招“李同”為師,所謂的邪教幕後老年夜李同也不成能包養條件悠然在傢近三年,等候著龐尚鵬等人來抓。很顯然,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戚繼光、郭樸等身為官員,面臨龐尚鵬的歪曲之詞尚且無可何如,“李同”僅是一位布衣,無異於一隻待宰的羔羊。對付龐尚鵬翻案的真偽性,史傢支年夜綸則一言道破:“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紳耆本事兒物故幾絕,又何從而訊其真偽乎,尚鵬欺死鬼之蒙昧,徼膏澤以沽名,亦足醜也。”[29]

  隆慶改元以來,冤案泛濫呈飛躍之勢,隆慶三年(1569年)七月,刑,讓他們” 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來維持生活。小姐如果擔心他們不接受小姐的好意,就偷偷做,不要讓他們發現。”科給事中魏體明指出:“有司率泥成案,憚於昭雪,又多引嫌卻避,即在重辟,心知其冤而莫為伸理。”[30]委屈者行將正法,有司明知是冤案也坐視不管。玄月初四日,刑部尚書毛愷借災言事:“今災異頻繁由刑獄冤濫所致,其弊有“你剛才說你爸媽要教訓席家甚麼?”藍玉華不耐煩的問道。上一世,她見識過司馬昭對席家的心,所以並不意外。她更好奇六,曰濫詞、曰濫拘、曰濫禁、曰濫刑、曰濫擬、濫罰,六者皆足以殃平易近生、召災異。宜嚴飭表裡諸司禁革,犯者以輕重黜罷。”[31]玄月二十五日,刑科右給事中許天琦奏曰:“今刑獄之濫包養妹,其源有六:一則有司承上官意指,殺人媚人;一則傾任書吏,因公行威,舞文析律;一則以贓罰為名,多受平易近詞而陰濟其貪;一則幹譽悅名之士,務苛察刻深謂之風力,雖心知其冤而莫之省;一則以森嚴恐喝,包養令平易近誣服而不敢訴;一則長吏教養不先,使平易近棄仁誼而死財利。故獄訟繁興。宜飭所司督責郡縣,務以仁明公恕、遏惡未形為急,毋相習為濫,以傷六合之和。”[32]許天琦把“有司承上官意指而殺人媚人”放在首條提綱契領予以怒斥,其時綱紀已極端鬆弛,法治徒具空文,在這般冤案叢生的暗中周遭的狀況下,在反年夜禮年夜獄靜止的特殊時代裡,煅鑄“李同”冤案用以顛覆張寅案已屢見不鮮。

  冤獄泛濫的徵象終極也惹起瞭明穆宗的正視與警悟,隆慶三年(1569年)十仲春十七日,龐尚鵬被罷職。“先是,巡按山西禦史郜光春論劾總理屯鹽右僉都禦史龐尚鵬心術桀黠、行事謬妄,乞賜罷斥”,吏部尚書楊愽議留之,明穆宗言:“邇來吏部不查各官賢否?應往應留,專事粉飾,殊為欺詐。於是,愽上自訟請解聘,上以愽既引罪,令致仕,奪該司官俸半年,勒尚鵬閑住。”[33]隆慶三年十仲春二十二日,穆宗詔高拱復起,隆慶四年(1570年)正月十八日高拱抵京,終極,未經甄另外反年夜禮年夜獄靜止被鳴停。

  由上可見,徐階應用遺詔於隆慶元年正月開端昭雪恤錄涉案官員,龐尚鵬等煅煉“李同”案在隆慶二年(1568年)玄月二十八日後來。一前一後,前後矛盾。但因為龐疏題名無每日天期等多方面因素,乃至混淆黑白,耳食之言,造成瞭李同案事在嘉靖四十五年的言論,縱使郭子章、支年夜綸也未能識破這一點。而還有史傢更以此謬論供為恤錄憑據,如《明史》雲:嘉靖“四十五年正月,四川悍賊蔡伯貫就擒。自言學妖術於山西李同。所司檄山西,捕同坐牢。同供為李午之孫,年夜禮之子,世習白蓮教,托辭唐裔,惑眾倡亂,與《年夜獄錄》姓名無異,同竟伏法。暨穆宗即位。禦史龐尚鵬言……乞追奪勛等官爵,優恤馬錄諸人,以作忠良之氣。由是福達獄始明。[34]”《《明史記事本末·李福達之獄》的記敘大致雷同。都將李同案放在穆宗即位恤錄之前,有興趣無心間凸起瞭隆慶元年昭雪恤錄張寅案涉案官員是事出有據,並頌為徐階、龐尚鵬之功,馬錄等儼然成正派人物,抑低瞭張璁、桂萼等人。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又以為蔡伯貫“直至隆慶三年就擒”[35],這也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是琢磨臆測的成果,此三文所述均背離史實,故皆有餘取。

  二、嘉靖張寅案始末

  張寅,山西太原府五臺縣人,其父張友明生前在北京工部替役,“後與秦寺人傢贅為義女婿,在武定侯傢去來”。張寅從事“南北兩京並蘇杭徐州等處去來生意”[36],兼作太原府周邊放帳。並置買瞭省垣太原“太子府巷門面房八間”,在“五臺縣地名西村東冶、徐溝縣地名同戈鎮、太谷地名田受莊、小店莊俱有衡宇地土”[37]。正德十四年(1519年),遇明王朝“預防虜患十分緊迫缺少賦稅事例”,張寅將宗子張年夜仁納銀免歷起送赴部服務,三子張年夜禮納充本佈政司承差。正德十六年(1521年),遇“為措處銀兩救濟工程以便官平易近等事例”及“議處餘剩劄付以濟營造宮室事例”,將次子張年夜義上納晉府候缺典膳,張寅亦上納山西包養甜心網太原左衛批示使崗位[38]。以“遇事例”捐募財物的方法換取官職,在現代山西晉商之中並不少見,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海峰,七十歲歸傢鄉,“公回者,因進資司,晨拜命為潼關衛千戶”[39]。重要是出於尋求社會名譽與成績感而博取官職。

  張寅為人較節省,因財物與三位徐溝縣人魏恭、常泰、薛良結仇。魏恭任陜西洛川縣典史,“因賒借馬匹,張寅不與,亦懷冤仇”[40]。常泰任戶科給事中,“先年在京中入士時,曾問張寅借銀,不與,後又將己女與張年夜禮子攀親,先要銀一百兩,張年夜禮不願,是以懷挾冤仇”[41]。薛良乃本地惡棍,專注“唆使刀筆”,曾“借張寅銀一十五兩,累被張寅逼討,不與。”又因薛良因奸逼人致死案,疑心到張寅“教唆劉意(死者兄弟)起訴愈加冤仇”[42]。

  “唆使刀筆”以起訴為生,在其時社會重要是經由過程誣陷而謀利。這種徵象在明代成化、弘治間已較為常見,例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刑部等官員說:

  臣竊見近年以來,有等刁潑之徒,不務本等營運,惟以起訴為生,甚至將不幹己人命等事,捏作幹己。及將革前事變埋躲,改年代,捏作革後。及有開款三、五件者,有十餘件者,牽告男婦三四十人或五六十人者。及至從人到官勘問,有監三五個月者,有一二年者,其被害之“小姐,您出去有一段時間了,該回去休息了。”蔡修忍了又忍,終於還是忍不住鼓起勇氣開口。她真的很怕小姑娘會暈倒。人畏其牽纏,隻得媾和,用財買免。其無籍被告因而得財,方肯招歸。[43]

  又,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刑部題準一條相干新例時,述及瞭如許的狀態:“遍地刁軍刁平易近,專注劫持仕宦,包養俱樂部說謊害良善,起滅刀筆,欺打平人,結成群黨,借口纏告,制縛官府不得行事。”[44]唆使刀筆之輩結黨誣陷之風對明代社會為害實為非淺,但法外用刑與官員不作為也是繁殖冤案的溫床,如成化時,給事中白昂指出:“年夜理寺審錄,有詞稱冤人犯,採納。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已見,不與包養網VIP辯明,或用不符合法令重刑,錘煉成獄。囚人慮其採納,必加嚴刑,雖有委屈,不敢再言。”[45]犯警官員應用“唆使刀筆”之輩,不擇手腕朋比為奸,發生的迫害性就更不成小覷。

  嘉靖三年(1524年),薛良聽聞“魏恭任洛川縣典史,曾被知州劉永振訪知福達更名李五,陜西謀反逃脫又更名張寅,徐溝縣潛住”[46]。又見張寅終年於遍地生意,就妄將張寅作張英系反賊李五變易姓名,訐告張英率領張年夜仁、年夜義、年夜禮、等人窩住惑眾。謀反在明朝是“十惡”之首罪,知而首告者將獲得監犯的所有的財富。明律規則:“知情故縱暗藏者、斬。有能捕捉者、平易近授以平易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監犯財富、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捉者、止給財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裡。”[47]薛良狀告張寅不只隻是冤仇,更有對付財產的渴想。巡撫都禦史畢昭拘捕瞭張年夜義與張年夜禮。但年夜義、年夜禮以為是誣陷,並具狀讓傢人送官府告薛良先年利誘董米萬妻劉氏自縊身故等項已了案件,並指控魏恭之子魏槐與陜西鄜州知州劉永振等人朋盟誣告“以無影妖言盡陷全傢”[48]。魏槐、劉永振等的放盛行為,應有借刀殺人之意。劉永振系太原縣人,與魏恭是上上級又是同親關系,太原縣與徐溝縣相鄰,包含崞縣、五臺縣,都屬明代太原府轄區。

  嘉靖四年(1525年)蒲月初二日,張寅投見畢昭,自訴名鳴張寅,非張英,仍謄前詞具狀告薛良等人。巡撫都禦史畢昭經由密訪處所查詢拜訪,口審,並拘人鞠問。俱不得洛川事變,也沒有人說張寅系李五啟事。將張寅送按察使李玨處作身材檢修,也無薛良所稱李五“手脂生龍虎形左肋有朱砂字樣”[49]。六月,提魏槐到司省候聽理,魏槐稱隻是曾與徐溝縣鄉親們敘述李五惑眾燒煉啟事,沒有與薛良說張寅等於李五。巡撫都禦史畢昭審明此案後,因侍親於嘉靖四年(1525年)七月十二日離任。薛良與張寅又各具前詞赴告。七月二旬日,“陜西抄送李五夥賊何蠻漢原招前來,及稱李五事內子犯各病故,無憑開解”[50]。陜西反饋成果是沒有人能證實張寅與李五的關系,薛良又指張寅為李福達,早年追隨崞縣反賊王良、李鉞謀反。經李玨查詢拜訪五臺縣知台灣包養網縣楊琦、文水縣縣丞署徐溝縣印曾巍、崞縣知縣仇相等人,又通據眾證及各縣結狀查審,認定薛良所告多虛,將前項情由逐節開款寫具揭貼尾後,開稱必是薛良因仇鋪轉捏告讒諂。連人引赴都禦史江潮處,後經江潮復審,得出的成果與李包養網玨雷同。就將薛良責丁寧歸,要將薛良問擬誣陷謀反引例發口外為平易近[51]。

  時張年夜仁在京不知事已勘明,與郭勛訴張寅事,郭勛寄信山西巡按禦史馬錄為訟其冤。巡按禦史的重要權責,一是考核糾劾處所仕宦,二是斷理冤獄。嘉靖五年(1526年)蒲月因郭勛信函的到來,馬錄卻欲伺機應用張寅一案傾陷郭勛。因年夜禮議之故,阻擋派短期包養視郭勛為眼中釘肉中刺,包養網他們無時不在搜刮“劣跡”以供彈劾。馬錄遊說江潮、李玨、李璋等人,與給事中常泰、刑部郎中劉仕(洛川縣人)等會見。於是家家人是不允許納妾的,至少在他母親還活著並且可以控制他的時候。她以前從未允許過。,就附會薛良以張為李,以五為午,又采用瞭嚇唬、威逼、酷刑利誘等手腕使得多物證成張寅系反賊李福達[52],而“張為縣中鼎族,譜牒甚具,錄詆為偽,所有塗抹”,“科部暨鄺洛長者,皆擁護同詞”[53]。酒徒之意不在酒,馬錄、常泰、劉琦、張逵、等交章彈劾郭勛黨逆罪,謂罪當連坐。世宗“詰問郭勛,勛乞恩輸罪囚為寅辯其枉,寅子年夜仁亦奏雪父枉。[54]”嘉靖五年(1526年)六月,戶科右給事中鄭一鵬所上《為糾劾事前該巡按山西監察禦史馬錄劾奏武定侯郭勛囑讬監犯張寅事變疏》,言:“陛下何惜一勛,不以法哉。如蒙伏看皇上年夜奮乾剛,將郭勛革往管事,重加罪譴。其張寅事仍行山西撫按衙門差官押送陜西撫按衙門審,系情真照依先題事例,明正典刑。”[55]馬錄等人欲以雪片般地彈劾搗毀郭勛,他們以為張寅案全部旅程由處所官員所撐控。

  世宗命系張寅等人來京集三法包養網司會審,嘉靖六年(1527年)正月,張寅等押送到京,三法司於仲春二十二日在京畿道審判,世宗之前有令“戒毋狥私酷拷[56]”。刑部尚書顏頤壽在報告請示審理成果時,言:“眾證實白,俱與原招雷同。及審得李福達、李年夜義、李年夜禮、郭氏及伊親趙勝並高武、李景福、張子義等各言詞不同,支事粉飾,難聯合無,候催陜西洛川縣幹證人比及日,容臣等會問,通行用刑鞠審,取具回一口供,議擬情罪明確,奏請決斷。[57]”張寅等對湔雪冤情的渴想,到瞭顏頤壽口中成瞭“各言詞不同,支事粉飾”,顏頤壽不單無視張寅的冤情,見包養一個月價錢形勢倒霉於己,就說等陜西證人到日再審,並一味傾向馬錄之說,最初建議用刑鞠審的要求。

  張寅在京畿道被審判之時,他的二十多位鄰裡與朋儕不畏被謀反罪連累的傷害,從山西趕到北京為張寅伸冤。還沒等他們入北京城,戶科給事中常泰於嘉靖六年(1527年)仲春二十六日上《為捕逆賊以正法律王法公法以盡禍本領疏》,大舉誣告,言:

  又訪得李福達死黨二十餘人,潛與年夜仁傳報動靜,其間如魏慶、王玄、張公、吳保、張白叟等廣攜財物,明住城外缸市李年夜仁屋內,朋同營救,輦轂之下豈賊黨縱橫之地!及照伊親薛濟、趙勝、楊拆等山西問擬供明,何冤可辯?乃令其傢人薛奎、趙禮、賈文章扶同逆賊托辭分豁借口代辯,其情甚有可愛。[58]

  常泰要將“反賊死黨”的罪名戴在這二十餘人頭上,如許不單可以阻攔他們為張寅伸冤,還得依謀反罪正法,這招甚為狠毒。隆包養條件慶年間龐尚鵬炮制“李同”冤案時,疏中卻說:李福達“倡白蓮教,聚眾稱亂攻殺長史,屠其城,後餘黨絕滅,惟午變姓名占籍該府徐溝縣,詐稱張寅,納授太原左衛批示使。”[59]餘黨絕滅,僅剩李福達一人。兩人雖死力誣張寅系反賊李福達,但卻自圓其說。

  三月二十六日入行的審判。“裡老韓年夜善、高五說稱隻知是張寅,徐溝縣同戈裡住,正德六年置買莊田”,“趙勝說稱與他做親,是張寅”[60]。顏頤壽則仍執前詞,對此,世宗言:

  顏頤壽等職掌刑名奉旨推問事變,不行從公判鞠,卻乃偏情歸護,非止一端,且不查究。況薛良所訐事變包養行情曾經畢昭等委官勘問招誣,若今勘是實,原問官員俱該參究,你每緣何不將兩情虛心細審,輙欲扶同進人重罪,非朕恤刑之意,這一幹人犯且都監著,待齋祀畢日,拿在午門前,待朕親問。[61]

  天子親身巡查牢獄間接察訊獄囚並非前所未有,魏明帝、晉武帝、北魏孝文帝、隋文帝、唐太宗、宋太宗等都曾有過親錄囚案之事。時任首輔楊一清以天子不親獄訟為理由勸止瞭世宗。四月四日的再次審判成果,顏頤壽等乃改擬張寅造妖言律,世宗以為:

  死刑年夜獄不成輕有收支,這起人犯,各官所問先後情詞紛歧,及著你每會問及多偏聽歸護,不願從公詳辨,謀反重罪先乃率意加人,今改擬妖言,亦不見追出妖書著落,這等含混不明,有礙發落,必得原問原勘官員俱來質證,方得明確,各犯且都堅固監著。李玨、江潮、李璋吏部便推響應官更替。巡撫、兵部各差千戶一員前往,待各官交接,守催來京,畢昭也行文取來,原問三司官同並委官楊琦等都著包養網山西接管巡按禦史,差官拘送前來,馬錄既已交接,不見歸京,錦衣衛便差確當官校拿解來京,待各官俱到之日,奏請問理。[62]

  沒有證據胡亂判為妖言罪,不當。世宗以為顏頤壽等審案含混不清,就命原問原勘官員畢昭、李玨、江潮、李璋等人進京作劈面對證。而馬錄久不見歸京,當錦衣衛百戶劉泰與旗校郭深等欲行山西時,得到馬錄早已在北京城,“於年夜興隆寺和尚宋玉房內潛住”[63]。對付其時的馬錄來說,不成能不關註事態的走勢,潛住期間與顏頤壽等官互相通報動靜與商榷對策的可能性難以解除。四月,有刑部主事唐樞上疏言:

  是時李玨因見薛良非良平易近,以見福達指龍虎形肋無朱砂字,又見五臺縣張子真戶內實有張寅姓名,又見崞縣左廂都查無李伏答軍籍並李五名貫,遂茍且粗率,因小疑而誤年夜獄,據織智而釋首惡,殊不知五臺縣嘉靖元年黃冊始收,張寅父子進戶時,張寅年五十四歲,則張子名衛輝店內之交,可考而知矣,崞縣止有在城坊,李福達其行五,故又私稱李五,今改福達字為伏答,乃於左廂都清查,又以李五為實名,求其貫址,安可得耶?則軍籍之無查可考而知也,況福達既能妖書妖唱燒煉等事,怎知其無妖術?若果有妖術,則龍虎形朱砂字亦不克不及絕?必薛良之誣矣?此第四疑之不妥疑,可得而明矣。[64]

  唐樞振振有詞地以為李玨斷案存在成見,不克不及因薛良是個惡棍就不置信他。張寅身上沒有龍虎形與朱砂字,那李福達既能妖書等事,怎麼就了解李福達沒有妖術,包養網車馬費既然有妖術那就可以絕,不該當往疑心。可唐樞所說的妖書也是惹是生非,馬錄、顏頤壽等也沒找出妖書,唐樞已拿來當證據運用,並以妖書發布就有妖術,不知是什麼樣的妖術?那就連唐樞本身也無奈說清晰瞭。顯然,妖術能絕龍虎形與朱砂字之說,在古代人望來無疑是無稽之談。

  在李玨、李璋、江潮等人抵京後來,於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三日,“仍會官廷訊,乃回罪於薛良,言良原與張寅有隙,將李五妄作李福達,李福達妄作張寅,並無聚眾謀反,惑眾稱亂等情。[65]”至此,方證得張寅並不是什麼反賊李福達。至於被誣概況,仍需入一個步驟審判,世宗以為此案還欠明確,“怒三法司鋪轉支調,但以一良當罪。”包養價格ptt將所有的罪責絕回於薛良一人,也是不主觀的,應依法追責炮制冤案的官員。於是,“顏頤壽、劉玉、王啟、劉文莊、湯沐、顧佖、汪淵並聶賢、徐文華及江潮等,同各犯俱下三法司,署印官用刑推究,又原問官具言馬錄主意,所主何意,又錄言私囑書帖尚多”[66]。此案深刻審理將觸及處處理一夥輕舉妄動抨擊生理極強的官員,其時朝廷中能勇於獲咎這股微弱權勢的人並不多。

  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五日,世宗以諸臣不稱任使,乃命張璁攝都察院、桂萼攝刑部、方獻夫攝年夜理事,審理張寅案。經由一番審判,對張寅傢族譜系及其支屬關系理清後,又“查得成化十八年山西黃冊內有李福達名字,彼時方七歲,至弘治二年王良、李鉞謀反時,方十四歲,豈有謀反充軍山丹衛之說也,計今嘉靖六年李福達年五十二,今張寅年已六十七,發就種種矣,何得以張寅即李福達也?”須發絕白的張寅比崞縣李福達年夜出十五歲。並“搜馬錄篋中有年夜學士賈詠、禦史張英、都禦史張仲賢、年夜理寺丞汪淵、工部侍郎閔楷私書[67]”,與包養網馬錄等人所勾連的官員也年夜多浮出水面,終極“具得張寅被誣狀”[68],使馬錄等締黨讒諂張寅一傢的罪惡原形畢露,張璁等對該案依法入行瞭訊斷。玄月初七日,經世宗批准,之後,又將張寅案先後會問招稿集訂為一書,名《欽明年夜獄錄》頒佈於世,以示科罰之公。

  自經隆慶年間龐尚鵬鬧劇後來,不少史傢也並沒有是以被亂來,仍能甦醒地望待此案。吳瑞登雲:“薛良之挾仇,張寅之受枉,馬錄故進人罪,顏頣壽扶同執問。世宗令詔獄,寅得辨雪,錄乃遣戍。恤無辜處死律,其賢明堅決蓋千載所無。”[69] 支年夜倫評估張璁時,曰:“張寅年夜獄,絕割法吏之成案,活一傢數十無辜之命,以摧蔽主植黨之奸,豈世俗㒚㒚伈伈者埒哉!”[70]即便對年夜禮之臣極為敵視的徐學謨,言:“是役也,因年夜禮而成年夜獄。郭勛武夫,輒以議禮而受上寵任,頗驕縱無忌,目無旁人,如爭文武兩宴,雖其所執為是,而士醫生已側目之矣,馬錄本非相知,何得以張寅事為囑,而錄又識事淺,遂欲摭拾張寅以傾勛,而表裡相同,群然黨護,互相暗射,無一指實,而坐人以謀反,忽改而為妖言。萼之獄詞,頗詳而核“我也不同意。”。”[71]馬錄等人詭計炮制冤獄,捉弄法令包養網於股掌之間,玩火終自焚。而張璁、桂萼、方獻夫等報酬平易近審冤,保護法令,敢於懲辦囂張的犯官團夥,也理應獲得公平的贊揚。

  正文:

  [①](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②](清)談遷:《國榷》卷53,世宗嘉靖六年。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包養網比較3361頁。
  [③](明)李詡:《戒庵白叟短文》卷8《論年夜獄》,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328頁。

  [④](明)吳瑞登:《兩朝憲章錄》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紀年類》,第537頁。

  [⑤](明)卜年夜有:《皇明續記》卷上,《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1冊,北京出書社,第680頁。
  [⑥](明)支年夜綸:《皇明永陵紀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54頁,第91頁。
  [⑦](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 》,第10冊,北京出書社,第523頁。
  [⑧](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18《刑部·權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頁。
  [⑨](清)谷應泰:《明史記事本末》卷56《李福達之獄》,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871頁。
  [⑩](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馬錄等傳》,湖南,嶽麓書社,1996年校點本,第2997頁。
  [11](明)高拱:《掌銓題稿》卷1,轉引自《高拱選集·上》,中州古籍,2006年,第187頁。
  [1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隆慶元年春正月壬戌。
  [13](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1,隆慶元年八月甲申。
  [14](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1,隆慶元年八月乙巳。
  [15](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2,隆慶元年玄月丙子。
  [16](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6,隆慶二年十一月庚申。
  [17](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1,隆慶三年四月乙亥。
  [1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474, 嘉靖三十八年七月戊子。
  [19]短期包養(明)唐鶴征:《皇明輔世編》卷5《徐文貞階》,轉引自《高拱選集·下》,中州古籍,2006年,第1477頁。
  [20](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2,隆慶元年玄月甲戌。
  [21](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7,隆慶二年仲春癸卯。
  [2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24,隆慶二年玄月甲寅。
  [23]鄧智華:《龐尚鵬清算九邊屯田考》,《青海社會迷信》2008年第1期。
  [24](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25](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66,嘉靖五年七月丙戌。
  [26](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27](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554,嘉靖四十五年正月戊午。
  [28](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562,嘉靖四十五年玄月庚戌。
  [29](明)支年夜綸:《皇明永陵紀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54頁,第91頁。

  [30](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5,隆慶三年七月辛醜。
  [31](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7,隆慶三年玄月甲戌。
  [32](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37,隆慶三年玄月丁未。

  [33](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卷14,隆慶三年十仲春乙卯。
  [34](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馬錄等傳》,湖南,嶽麓書社1996年校點本,第2997頁。
  [35](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18《刑部·權臣述史》,上海古籍,2012年,第393頁。   

  [36](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88頁。

  [37](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54頁。
  [38](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上卷,第648頁,下卷,第689頁。
  [39](明)張四維:《條麓堂集》卷21《海峰王公七十榮回序》,明萬歷二十三年張泰徵刻本,《續修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第600頁。
  [40](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89頁。
  [41](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93頁。
  [42](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89頁。
  [43]《皇明條法事類纂》卷39《陳言事》,第582頁包養網
  [44]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臺北,中心研討院汗青言語研討所,1979年版,第884頁。
  [45](清)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50《年夜理寺》,北京古籍校點本,1992年版,第1071頁。
  [46](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北京出書社,《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第649頁。
  [47](明)李東陽等:《年夜明會典》卷168,《律例九·刑律一》。
  [48](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49頁。
  [49](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91頁。
  [50](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91頁。
  [51](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92頁。
  [52](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94-695頁。
  [53](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包養網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0冊,北京出書社,第523頁。
  [54](明)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卷1,《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0冊,北京出書社,第523頁。
  [55](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20,《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88頁。
  [56](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72,嘉靖六年正月甲午。
  [57](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59頁。
  [58](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24頁。
  [59](明)張鹵包養網車馬費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39-41頁。
  [60](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61頁。
  [61](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62頁。
  [62](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74頁。
  [63](明)不著輯者:《欽明年夜獄錄》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第15冊,北京出書社,第676頁。
  [64](明)張鹵輯:《皇明嘉隆疏抄》卷18,《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詔令奏議類》,第467冊,上海古籍,第23頁。
  [65](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玄月壬午。
  [66](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玄月壬午。

  [67](明)張居正等:《明世宗實錄》卷80,嘉靖六年玄月壬午。

  [68](明)卜年夜有:《皇明包養妹續記》卷上,《四庫禁毀書叢刊補編》,第11冊,北京出書社,第680頁。
  [69](明)吳瑞登:《兩朝憲章錄》卷3,嘉靖五年丙戍至六年丁亥止,《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紀年類》,第537頁。

  [70](明)支年夜綸:《皇明永陵紀年信史》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第76冊,齊魯書社,1997年,第91頁。
  [71](明)徐學謨:《世廟識餘錄》卷4,臺灣,國風出書社,中華平易近國五十四年玄月旬日,第112-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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